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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德银与陈文胜、陈海林、包联邦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银,陈文胜,陈海林,包联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740号申请人郑德银,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被执行人陈文胜,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额尔格图镇。被执行人:陈海林,男,1962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额尔格图被执行人:包联邦(包连帮),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大石寨镇申请人郑德银与被执行人陈文胜、陈海林、包联邦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3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文胜、陈海林、包联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德银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文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科右前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案涉及房屋有抵押登记。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7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