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玉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房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房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坤,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11198409280814住本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南白村。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房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房秀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等,以上匀无登记信息,且自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任民初字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811执18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宗民审判员  仝义杰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