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列素诉曹省省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列素,曹省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曹列素,女,生于1952年2月2日。被执行人曹省省,男,生于1963年12月25日。曹列素诉曹省省健康权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曹省省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曹列素经济损失15455.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元。判决生效后,曹省省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曹列素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案件款、案件受理费,并对被执行人草省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企业进行了查询。查询的结果是其名下没有车辆、房产、企业,只有银行存款,本院便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5792元进行了扣划,申请人已领取,案件受理费204元已退还给申请人,执行费132元已交于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