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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丁莉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街支行、吉林省银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众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莉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街支行,吉林省银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众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61号之一申请人:丁莉莉,女,满族,1991年6月28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张树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省银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怀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省众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亚娜,董事长。原告丁莉莉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街支行、吉林省银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众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吉0502执保46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街支行、吉林省银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众联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李凤利位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东华路华强新区,建筑面积73.51平方米的房屋。申请人丁莉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盖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