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木秀、杨伟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秀,杨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杨木秀,女。被执行人杨伟琴,女。本院在执行杨木秀与杨伟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车辆、工商、房产均未有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7.772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法官 助理 赖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