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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木秀、杨伟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秀,杨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杨木秀,女。被执行人杨伟琴,女。本院在执行杨木秀与杨伟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车辆、工商、房产均未有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7.772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法官 助理  赖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