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盛某与吕某、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吕某,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5010号原告盛某。被告吕某。被告曲某。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盛某诉被告吕某、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XXXX年XX月XX日,被告吕某以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用期限二个月,约定月息3分;被告曲某对该笔借款签字担保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没有偿付借款。后经被告要求,续展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期间被告五次续展;被告曲某对每次续展借款都签字担保。XXXX年XX月XX日逾期后,被告吕某仍以无款为由不予偿付借款,利息仅付至2017年4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约定利息(自2017年5月至判决之月);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同意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二被告吕某、曲某欠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7500元。原告自愿放弃1500元,共计欠款56000元。二、二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利息6000元,剩余本金5万元,二被告自2017年11月份起于每月30日前归还4000元及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即: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本息500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92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84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76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68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60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52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44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36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28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20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4120元;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2040元。三、二被告如有一笔不按期还款,原告可申请法院执行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利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源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