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成与烟台华兴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烟台华兴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218号申请执行人:林成,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华兴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成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兴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顾 鸿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