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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北京正城博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北京正城博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1476号原告:张志伟,男,1993年5月14日,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正城博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环岛东南95号楼五层503室。法定代表人:张旭正。原告张志伟与被告北京正诚博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张志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张志伟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