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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异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建松、魏歆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松,魏歆悦,王峥嵘,叶若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异15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陈建松,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松,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魏歆悦,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峥嵘,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叶若一,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歆悦与王峥嵘、叶若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建松对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执字第133号裁定执行沧市国用(2002)字第75号、76号土地使用权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不服,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建松称,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黄法执字第133号执行裁定拍卖程序严重违法,其一,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叶若一、王峥嵘、成龙房地产公司未在公告发布前收到记载网络司法拍卖事项的司法文书、拍卖案件联系函、参加拍卖会通知、沧州市解放西路两处涉案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公告均未送达。其二,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程序违法,网络司法拍卖未在拍卖前三十日进行公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辅助室于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7日作出拍卖案件联系函,参加拍卖会通知,沧州市解放西��两处涉案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公告定于2017年6月8日10时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对上述土地进行公开拍卖,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不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的规定。其三,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时间不足24小时。综上所述,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作为成龙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执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及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并停止后续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魏歆悦称,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执复187号执行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执复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现均已生效,上述裁定书均认定沧国用(2002)第75号、76号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所有人为叶若一、王峥嵘。黄骅市人���法院对沧国用(2002)第75号、76号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合法,且该宗土地使用权在河北省高院诉讼资产网上经几家公司竞价已经成功拍卖。综上所述,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查明,2016年7月29日,本院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叶若一、王峥嵘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沧州市解放西路的涉案土地〔证号为沧市国用(2002)字第76号,面积为3103.43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9月9日10时40分,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开对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叶若一、王峥嵘对本院(2015)黄执字第133号执行裁定的拍卖行为不服,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暂缓拍卖,2016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冀0983执异3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若一、王峥嵘的异议请求。二人不服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11月2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9执复187号执行裁定,驳回叶若一、王峥嵘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执异31号执行裁定。2017年2月7日,本院作出拍卖案件联系函,申请继续拍卖涉案土地。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沧州市解放西路涉案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公告,定于2017年6月28日10时,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以电子竞价方式,恢复对位于沧州市解放西路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沧市国用(2002)字第76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作出同时刊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河北法院网、河北产权网、《河北青年报》。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作出参见拍卖会通知,2017年6月7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案件联系函。2017年6月12日本院将上述司法文书按叶若一、王峥嵘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同时将上述司法文书向叶若一、王峥嵘就本案拍卖第一次提出执行异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邮寄送达。2017年6月14日本院在沧州市解放西路的涉拍土地处、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和通知书,通知叶若一和王峥嵘对拍卖竞价过程进行监督。本次拍卖成交价为:24290300元。另查明,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执复187号执行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执复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都认定叶若一、王峥嵘对原沧州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实际处分权。再查明,异议人陈建松在本案中提供的是盖有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款协议(复印件),并非是叶若一、王峥嵘(原沧州市成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人。本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涉案土地的司法拍卖公告,同时刊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河北法院网、河北产权网、《河北青年报》上,本院也按叶若一、王峥嵘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相关司法文书,并在涉拍土地处、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等处张贴了公告和通知书,也向叶若一、王峥嵘在(2016)冀0983执异31号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邮寄送达,视为叶若一、王峥嵘已经收悉。该拍卖案件系2016年所立案件,立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实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买规则(试行)》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本次拍卖按照当时系统所设定的竞价时间进行拍卖并无不妥。且异议人陈建松并不是叶若一、王峥嵘(原沧州市成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人。其请求撤销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法执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及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陈建松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建松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 文 阁审判员 刘 志 政审判员 郭 庆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