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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福顺等与汤福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顺,宋文亚,丛志良,汤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福顺。申请执行人:宋文亚。申请执行人:丛志良。被执行人:汤福庆。本院在执行赵福顺、宋文亚、丛志良与汤福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经四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工资每月进账不能一次结清。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远铭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嘉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