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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曹敏与邱尚升、邱尚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敏,邱尚升,邱尚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801号原告:曹敏,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尚升,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尚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曹敏与被告邱尚升、邱尚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曹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敏以其与邱尚升、邱尚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邱尚升、邱尚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计413.5元,由曹敏负担。审判员  蔡明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丽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