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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5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胡淑丽、赵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丽,赵乙华,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5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淑丽,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赵乙华,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李华,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淑丽与被执行人赵乙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乙华、李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根据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华有工资收入和银行存款。为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华的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