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文胜与王松平、周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胜,王松平,周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3166号原告:赵文胜,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松,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勇勇,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松平,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周玉萍,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曾国平与被告王松平、周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6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松平与被告周玉萍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6日,被告王松平向原告曾国平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5月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松平、周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文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松平、周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永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傅慧芬·?PAGE?-2-?··?PAGE?-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