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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含瑞、孙海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含瑞,孙海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276号蔡含瑞,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吴春蕾,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起,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毛东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英杰,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孙海宽,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前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聪聪蔡含瑞诉被告孙海宽、张鹏起、郑州前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含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含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含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含瑞负担。审 判 长  薛 冰人民陪审员  吴树林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