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辖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楚国、岳阳天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化石油湖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化石油湖南有限公司,吴楚国,岳阳天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石油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318号天心创业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楚国,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天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碧翠华庭小区南二栋1号。法定代表人:吴楚国。上诉人中化石油湖南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4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化石油湖南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合同纠纷范畴,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岳阳市置田庄加油站资产转让合同》第一条明确载明:“加油站”应有如下定义:指拟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西,置田庄路以南开发建设的加油站,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和配套设施、设备以及加油站使用权和经营权等。现加油站已建成,双方因加油站转让事宜发生纠纷,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讼争的加油站所在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管辖条款,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