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乔云龙与讷河市老莱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云龙,讷河市老莱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乔云龙,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老莱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秀河,职务:主任。关于乔云龙与讷河市老莱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字第9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