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0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麒任与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麒任,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民初3868号原告陈麒任,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生,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永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振安、赵春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麒任与被告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2679.1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第一项,被告于2015年7月履行了该小区房屋产权备案手续,并已通知原告可办理产权登记,2016年被告派人曾协助原告进行办理,但由于原告原因错过办理时机,后该房屋土地被法院查封,查封后被告已通知原告可提起查封异议,且查封原因非被告行为所造成,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被告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除前述理由外,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112679.17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证据2.购房的发票。交首付款147814元,贷款28万元,房屋总款为427814元。被告质证: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于2016年8月11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时给原告出具的相应资料。证据2.同原告为同一号楼的池卫东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据书的出具时间2016年2月2日,证明池卫东能办理房产证,被告也能办理房产证。原告质证:对证据1中2016年8月11日鹿泉区房产交易中心房产单原告没有收到过,办理房产权时是原告主动找的开发商,并不是被告主动通知的我办理房产证。对证据2小区确实是有一部分人办理了房产证,但还有大部分人没有办。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鹿泉市××区××楼××单元××室房产,共计房款427814元,原告首付147814元,银行贷款280000元。合同约定交房期限2011年10月1日前,十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等继续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每延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延期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合同签订后,被告2011年10月1日交付原告房屋,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原、被告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规定交付原告购房款,被告已交付原告房屋,但至今未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被告应当给原告办理位于鹿泉市××区××楼××单元××室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应支付原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2017年8月16日前计算两年按首付款147814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原告的其他损失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给原告办理位于鹿泉市上庄镇宏扬香木林C区7号楼3单元2603室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自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按首付款147814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017年8月16日之前两年。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27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封春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月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