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3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前西垟村,组织机构代码:557533867X。法定代表人顾红婷。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食品机械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32842975。法定代表人陈志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民终20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05714.3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3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一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