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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浩、邓国朝与高富金、刘向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邓国超,高富金,刘向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834号之一原告:陈浩,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邓国超,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生,陕西省靖边县人。被告:高富金,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栋,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刘向前,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陈浩、邓国朝与被告高富金、刘向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浩、邓国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浩、邓国朝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邓国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浩、邓国朝负担。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院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