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谭件文与佛山市顺德区泽润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件文,佛山市顺德区泽润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件文,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泽润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斗工业大道七座之一。法定代表人:马慈兰。原告谭件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泽润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1782号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2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泽润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谭件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泽润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6日依法向全国及广东省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银行、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泽润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10月9日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192936.35元(含执行费275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泽润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锦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