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489–504、818、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晓灯、谢乐等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灯,谢乐,尹艳,龙友德,冯海金,戴向,闵卫峰,马季,张畅,陈望,宾柳,颜付军,雍红波,方红,付斌,李海云,谭勇,汪慧涛,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489–504、818、81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灯,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谢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尹艳,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龙友德,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冯海金,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执行人戴向,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闵卫峰,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马季,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张畅,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陈望,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宾柳,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颜付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雍红波,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方红,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付斌,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李海云,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谭勇,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汪慧涛,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16800612。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8151、7827、7823、7819、7820、7826、7384、7857、7858、7824、7825、7665、7837、7838、8140、7828、807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湘0121民初2314、4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张晓灯、谢乐、尹艳、龙友德、冯海金、戴向、闵卫峰、马季、张畅、陈望、宾柳、颜付军、雍红波、方红、付斌、李海云、谭勇、汪慧涛等十八人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890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诉讼费共计175元、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共计7444元。但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完全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灯、龙友德、戴向、张畅、陈望、宾柳、颜付军、雍红波、付斌、谭勇、汪慧涛向本院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796元,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至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1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