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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魏建定与魏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定,魏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593号原告:魏建定,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魏日明,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魏建定与被告魏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建定、被告魏日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建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魏日明归还借款本金243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魏日明因需于1997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24300元,约定月利率以2%计息。此后,被告未按时还本付息。被告魏日明答辩称,借款事实,但无力归还。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有效。现被告魏日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300元,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确认,被告魏日明应归还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日明归还原告魏建定借款本金243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元,依法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魏日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妮?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