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厚强与李学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强,李学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26号原告:李厚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固始县。被告:李学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厚强与被告李学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李厚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厚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厚强承担。审判员 张鸿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骥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