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文娟与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娟,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娟,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丁新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现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负责人:杜军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常随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民初1618、1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595265元,但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水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5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进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