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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志文、张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志文,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526488-2。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被执行人:赖志文,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赖志文、张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民币29000元及利息,现已自动履行债权10000元。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