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洛武干与徐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武干,徐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3150号原告:洛武干,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徐纪伟,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洛武干与被告徐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洛武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武干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纪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武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洛武干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一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