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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2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飞、杨廷与被执行人葛裕进、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杨廷,葛裕进,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廷,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葛裕进,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飞、杨廷与被执行人葛裕进、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4086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8月21日冻结了王燕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6217788316500299500账户的存款230000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燕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燕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6217788316500299500账户存款2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