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双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双玉,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高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双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李双玉伙同曹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至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小学西侧广场处,窃取北京老栗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雅迪牌共享电动自行车(X-VAN型)1辆、骑行帽子1个、蓝色包装雨衣1件。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及配备的思科尔特牌控制模块(S710型)共价值人民币2587元。二、2017年3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李双玉伙同曹某(另案处理)至本市海淀区香山红门村中通快递北门处,从停放在此处的快递车内窃得快递包裹10个。经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1个包裹内的3条平安符挂链共价值人民币40元。经调取淘宝购物订单,其余9个包裹共价值人民币1175.66元。三、2017年3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双玉伙同曹某(另案处理)至本市海淀区香山红门村中通快递北门处,从停放在此处的快递车内窃得快递包裹1个。经调取淘宝购物订单,该快递包裹价值人民币29.35元。被告人李双玉于2017年3月7日、6月16日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怀柔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9月25日,李双玉、曹某亲友已赔偿北京老栗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币2587元,涉案快递包裹内物品已起获并发还中通快递香山分公司。上列事实,被告人李双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双玉的供述,被害单位北京老栗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1、中通快递香山分公司业务主管裴某的陈述,证人曹某、邢某、张某、朱某、王某1、王某2、李某2、古某、仇某、黄某等人的证言,电斑马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调拨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委托管理书、租赁合作协议,车辆信息,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淘宝订单,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玉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双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所窃物品已发还,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双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其中先行羁押的26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电动自行车车架、车座、帽子、雨衣各一个、车轮二个,均予以没收;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钥匙一把,退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守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龄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