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殷雄与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丙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雄,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丙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初78号原告:殷雄,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湖北鄂州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27栋69门1503号。法定代表人:李丙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丙银,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湖北鄂州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告殷雄诉被告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丙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殷雄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殷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902元,减半收取97451元,由原告殷雄负担。审判长 廖春花审判员 柯 君审判员 曹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