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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殷雄与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丙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雄,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丙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初78号原告:殷雄,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湖北鄂州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27栋69门1503号。法定代表人:李丙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丙银,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湖北鄂州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告殷雄诉被告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丙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殷雄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殷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902元,减半收取97451元,由原告殷雄负担。审判长  廖春花审判员  柯 君审判员  曹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