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性,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赵某,男性,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对被执行人赵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