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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秋华与许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秋华,许友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408号原告:叶秋华,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友恒,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叶秋华与被告许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叶秋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秋华与许友恒已在庭外解决本案纠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秋华负担。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