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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7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7886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886号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67927-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8号商铺148室。法定代表人;徐洪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平,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飞,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生,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平律师未按本院传票传唤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未按照传唤时间到庭应诉,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文峰书 记 员 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