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绍贵与张贵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贵,张贵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151号原告张绍贵,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贵微,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张绍贵与张贵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贵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贵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绍贵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