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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燕切与王达永、叶聪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燕切,王达永,叶聪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231号原告:蔡燕切,女,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链煌,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达永,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叶聪云,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燕切与被告王达永、叶聪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蔡燕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燕切与王达永已在庭外解决本案纠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燕切撤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蔡燕切负担。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巧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