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燕切与王达永、叶聪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燕切,王达永,叶聪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231号原告:蔡燕切,女,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链煌,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达永,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叶聪云,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燕切与被告王达永、叶聪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蔡燕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燕切与王达永已在庭外解决本案纠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燕切撤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蔡燕切负担。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巧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