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赵春峰与柳佳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峰,柳佳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3032号原告赵春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柳佳琪,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原告赵春峰诉柳佳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佳琪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春峰诉称,2015年4月初,被告找到我,要求我为其楼房产业园三期B区2号楼3单元401室进行装修,经协商包工不包料,工费共计人民币12500元。2015年4月末,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完工之日被告仅支付5000元,剩余7500元至今未支付,我多次催要,此款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7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柳佳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赵春峰为被告柳佳琪的房屋进行装修,被告柳佳琪尚欠原告赵春峰装修款7500元未支付,被告柳佳琪为原告出具一枚欠据,此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欠据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峰为被告柳佳琪的房屋进行装修,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75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现原告请求被告柳佳琪支付装修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佳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赵春峰75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柳佳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艳茹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