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任西霞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西霞,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任西霞,女。被执行人:张萍,女。关于任西霞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西霞于2017年3月16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萍归还原告任西霞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归款之日。2017年8月28日该案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合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 张 文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