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译心、罗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梁译心,罗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梁译心,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罗继,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译心、罗继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092号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仲裁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顺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岳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