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复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复80号执行裁定书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涛;邓国奇;XX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涛,邓国奇,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复80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兴浯路(环兴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饶康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涛。被执行人:邓国奇。被执行人:XX。复议申请人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执异97号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人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一案中,虽作出了异议裁定,但该裁定并没有对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作出审查结论。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直接在异议裁定中对原执行行为作出变更执行行为的裁定,并交待复议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该异议裁定应依法予以撤销,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异议人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插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执异9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绍儒审 判 员 龙建辉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