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薄红雨与唐桢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红雨,唐桢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697号原告:薄红雨,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5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唐桢桢,女,汉族,生于1992年5月28日。原告薄红雨诉被告唐桢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薄红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债务伍万柒仟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春被告因做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陆万柒仟元,遂写借条一份。同年六月被告还款一万元,下欠伍万柒仟元,经追要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薄红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借条系复印件,开庭审理期间原告薄红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向本院提供借条的证据原件,无法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原告薄红雨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无法得到确认。原告薄红雨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薄红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国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