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田红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田红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地址:吉首市乾州。负责人:熊庭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红河,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凤凰县人,住湘西自治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红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红河名下的已设定抵押的、房权证号为吉房权证乾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