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24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