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玉芳与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遵义聚银奥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芳,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遵义聚银奥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160号原告:罗玉芳,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宏禄,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瑶,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16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56559886。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遵义聚银奥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温州路与汕头路交叉口奥特莱斯办公大楼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052014D。法定代表人:杨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明,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西湖区人,住西湖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罗玉芳诉被告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遵义聚银奥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78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玉芳承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