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卢汉华与马明富、何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汉华,马明富,何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823号之一原告:卢汉华,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马明富,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何燕霞,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卢汉华诉被告马明富、何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卢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汉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11元,由原告卢汉华负担。审 判 长 梁 敏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