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建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建军,刘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9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子营路205号。法定代表人:李黔疆,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琴,系余庆县子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刘世凤,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杨建军、刘世凤作出的余卫计征决字〔2016〕第00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王云琴审判员 李国友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