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丁姣平与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姣平,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118号原告:丁姣平,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颐园小区北向J-R号。法定代表人:蔡焘洲,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丁姣平与被告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姣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为原告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2016年2月-2017年8月,共19个月;2、为原告补交医疗保险费,2017年4月-2017年8月,共19个月;3、支付拖欠的2017年3月1日--8月30日,共6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9900元;4、经济补偿金2个月,合计人民币3300元;5、支付原告双倍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8150(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共计11个月,每月1650元);6、2017年8月11日起因被告潜逃失联,原告未得到应有工资又面临失业,被告应支付2017年8月1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7、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原告即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一直未为原告交纳任何各类保险并拖欠其工资。经查,原告丁姣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事后原告丁姣平以节省时间为由,要求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以便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同意受理原告丁姣平劳动争议纠纷。本院认为,我国劳动争议纷纷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理”处理机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定机构。劳动争议纠纷发���,劳动仲裁程序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对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原告丁姣平上述行为规避劳动仲裁程序,违反了“一调一裁二审理”处理机制。原告丁姣平仍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姣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高纯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诗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