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荣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5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荣宝,男,1997年6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信宜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荣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荣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荣宝饮酒后驾驶2016年11月3日粤J×××××号二轮摩托车由开平市长沙楼冈往塘口镇方向行驶,当日12时24分许行驶至开平市塘口镇第七中学堤围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粤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沈荣宝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沈荣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沈荣宝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99.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沈荣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沈荣宝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沈荣宝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荣宝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沈荣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荣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