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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贺乾松、徐丽新、蒋生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贺乾松,徐丽新,蒋生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号。。被执行人贺乾松,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被执行人徐丽新,女,198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被执行人蒋生容,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耒阳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贺乾松、徐丽新、蒋生容信用卡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6)湘0406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乾松、徐丽新、蒋生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乾松、徐丽新、蒋生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银行账户无存款余额,无房产、车辆信息,无证券登记资料。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贺乾松、徐丽新、蒋生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贺乾松、徐丽新、蒋生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榜元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 强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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