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涧池小刘摩配与曾义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涧池小刘摩配,曾义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1099号原告:涧池小刘摩配。经营者:刘顺宝。被告:曾义财。原告涧池小刘摩配诉被告曾义财涧池小刘摩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涧池小刘摩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涧池小刘摩配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涧池小刘摩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涧池小刘摩配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