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8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呼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呼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016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号商住楼朝阳大厦418号。负责人:秦银龙,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该分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呼博,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呼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呼博返还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计583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