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刑初818号自诉人霍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霍某以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霍某撤诉。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蒙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关注公众号“”